主要國家進口規定

前言

儘管世界貿易組織已於1996年12月將「促進貿易」列入議程,但綜觀海外市場,仍有不少國家設置國際貿易壁壘。根據定義,促進貿易是指「簡化和協調國際貿易程序,包括國際貿易中貨物流通所需的數據收集、出示、傳達、處理等步驟所涉及的工作、常規及手續」。此定義適用於為加快跨境貿易及貨物集散而進行的各種工作,例如進出口程序(報關、簽證等);運輸手續;付款、保險及其他財務規定。世界各地從事國際貿易的公司對於這些繁文縟節早已不勝其擾,近期不約而同表達了熱切關注,希望能夠改善國際貿易基礎設施。從事跨境貿易固然要承擔關稅費用,但很多時,貨物在邊境滯留、進口國實施的許多繁瑣而又不必要的簽證規定,以及進口國政府未能以自動化方式處理強制的貿易手續等,都令貿易商深感費時失事,浪費金錢。

鑑於從事出口貿易需解決不少問題,本局歸納了海外市場對香港及中國內地出口產品實施的進口政策,匯編成這本指南,內容涵蓋關稅、進口簽證、文件要求、裝運前檢驗、來源證制度、貿易的技術性壁壘、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商貿聯絡機構等,方便廠商參考。

貿易集團

世界各地有不少國家聚合起來,組成貿易集團,目的是建立共同市場,促使集團內諸國達致和諧均衡的經濟發展,以及加強成員國之間的關係。貿易集團的主要作用,是增強本身與其他國家的談判實力。同一貿易集團的成員國通常實行劃一的通關程序和對外貿易關稅制度,而成員國之間通商一般免繳關稅。

在芸芸貿易集團之中,以歐洲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協議、南方共同市場條約等最廣為人知。

歐洲聯盟

(EU)

─共有15個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英國。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

(NAFTA)

共有3個成員國,即加拿大、墨西哥及美國。

南方共同市場

(MERCOSUR)

共有4個成員國,即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烏拉圭;另有兩個聯席成員國,即玻利維亞及智利。

一般貿易措施

一般貿易措施是指進口國政府通常用來規管進口產品的政策及其他技術性壁壘,當中包括進口與出口簽證;海關限制;文件要求;運輸手續;付款、保險及其他財務規定;附加費用與關稅規定;數量限制與外匯管制等。

除上述貿易政策外,很多國家還實施產品安全標準、產品責任規例、標籤與標誌規定等,藉以對進口貨品施加管制。

海外市場的進口政策會不時改變。出口商安排裝運前,應先了解進口國的規例,如有疑問,可向買家查詢。

反傾銷關稅、補貼關稅及抵銷關稅

當進口國認為或懷疑某類外國貨品以低於其公平價值入境售予本國買家,便會展開反傾銷關稅調查,如查明屬實,便向該類外國貨品徵收反傾銷關稅。對於獲原產地補貼的進口貨品,進口國也會展開抵銷關稅調查,據此徵收抵銷關稅。進口國的有關部門(例如美國的商務部)會就所有反傾銷關稅調查及重大的抵銷關稅調查,向主管部門或委員會(在美國是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供意見。主管部門或委員會便須確定:

  1. 進口該類貨品會否引致本國有關工業嚴重受損或有嚴重受損之虞,或
  2. 進口該類貨品會否妨礙本國有關工業的建立。

若主管部門或委員會確定上述兩項條件都成立,進口國政府便會發出反傾銷關稅令或抵銷關稅令,此後凡進口該類貨品便須繳納特別傾銷關稅。反傾銷關稅額相當於有關貨品的外國市場價值或推定價值,與進口商的買價或出口商的賣價之間的價差,而抵銷關稅額則相等於進口貨品在原產地所獲得的出口補貼額。反傾銷關稅是正常關稅之外的附加稅項。

普及特惠稅制度(GSP)

普及特惠稅制度是工業化國家議定的一套貿易優惠準則,受惠對象是符合發展中國家定義的地區。根據普及特惠稅制,工業化國家除了依照原有的對外關稅表,容許列為免稅產品的貨物免繳關稅外,還讓為數眾多的工業製品或農產品免稅進口,或只須按特惠進口稅率繳納關稅。進口產品要享有普及特惠稅待遇,必須附有產地來源證表格甲(即特惠稅證),證明產品符合有關的產地來源規則,並且是直接從受惠國進口的。

香港是加拿大及挪威普及特惠稅制的受惠地區,而中國則受惠於澳洲、白俄羅斯、加拿大、捷克共和國、歐盟、日本、新西蘭、挪威、波蘭、俄羅斯、瑞士、斯洛伐克及烏克蘭的普及特惠稅制。

此外,凡經香港出口往歐盟的產品必須出具「未再加工證明」,以示產品在港沒有再作加工。「未再加工證明」可向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該證明書上蓋有印章,註明:「證明本證明書上所述貨品在香港停留/轉運期間未經任何加工。」

進口配額

不同國家實行不同形式的進口配額。大致上,配額分為兩類:絕對配額及關稅配額。

絕對配額限制在指定期間可進口的貨品數量。關稅配額容許指定數量的貨品在配額期內免稅進口,或按優惠進口稅率繳納關稅。

通常受進口配額限制的一般商品包括服裝、紡織品、食品等。

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針對所有工業製品,保障範圍是消費者通常預計不到的各種產品缺陷。美國、歐盟、日本等地均有實施產品責任規例。一旦發現產品有缺陷,消費者有權在該產品出售或製造日期起計5年至10年內(時間長短視產品而定),提出訴訟。大多數產品都要承擔10年責任,至於向進口商或製造商提出訴訟的期限,則取決於進口國的規例。即使產品說明書上附有免責聲明,進口商或製造商也不能卸責。

廠商如想保障自己免因被追究產品責任而蒙受損失,應在產品裝運前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在《香港商業電話簿─黃頁工商通》「保險經紀」欄目下,可以找到承保產品責任的保險經紀電話號碼。

增值稅(VAT)

增值稅是一種間接稅,根據買賣流程中每個階段附加的價值徵收稅款。進口商向供應商購貨時須繳付進口關稅,到貨品出售時,政府便按貨品的價格徵收增值稅。向加工商或商號徵收的增值稅額,則按其為買入貨品附加的價值來計算。

例:英國消費品進口增值稅計算方法

進口產品的到岸交貨價 (CIF)

= $100.00

進口關稅

= 10%

增值稅

= 17.5%

實際增值稅款額

= { 進口產品的 CIF 價 +( 進口價 x 進口關稅 )}x 增 值 稅

 

= {100 + (100 x 10%)} x 17.5%

 

= $19.25

 

 

關稅及稅款總額

= 進口關稅 + 增值稅

付款

= $10 + 19.25

= $29.25